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免税企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布时间:2015-12-04  浏览次数:4563 次  来源:http://www.xawenxin.com
    随着国家对于创业企业的支持政策不断放宽,不少小规模纳税人被纳入了免税企业;但如果这些西安注册公司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别着急,西安代理记账公司-文欣财务为您解读;
    该问题有法可循;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3条法律,大家不难知道,如果一旦西安注册公司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需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但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任何疑问,可致电西安代理记账公司-文欣财务,我们愿为您提供更详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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