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前扣除的5大热门问题

发布时间:2018-03-31  浏览次数:3587 次  来源:www.xawenxin.com

1、问:2016年某市现代农业精准扶贫试点企业对贫困户捐赠的物资和兑付的资金,2016年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怎么做纳税调整?

    西安注册公司机构文欣财务告诉您:《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如果企业的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不能超过会计利润的12%,超过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的捐赠需要按捐赠额全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另外,企业税款扣除应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其他类型票据,企业所实施的公益性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问:如果企业亏损了,企业的捐赠还能税前扣除吗?
    西安代理记账公司告诉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基于以上规定,如果企业向地震灾区的捐赠能够全额税前扣除的,无论是否亏损,均可税前扣除;除可税前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若企业出现亏损,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3、问: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4、问:问一下我们给上级单位交的工会,钱是打到工会专用账户,给我们开的是一般收据,能不能税前扣除?

    西安注册公司告诉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公会经费税前扣除需要在拨缴的前提下并取得规范的票据后才能税前扣除。
5、问:请问陕西省对员工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有没有规定?
    西安代理记账公司告诉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通讯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陕国税函【2014】47)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在标准范围内据实向职工报销的通讯录,属于职工个人的货币收入,应作为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按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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