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能否全额抵扣?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次数:10689 次  来源:http://www.xawenxin.com

    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能否全额抵扣?

    针对该问题,西安代理记账公司-文欣财务告诉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以,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可以实现全额抵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西安代理注册公司-文欣财务!

西安公司注册:
版权所有:西安文欣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未经同意 不得转载 维权必究  陕ICP备19015142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339号
 | Sitemap | 技术支持:企业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