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1-22  浏览次数:3662 次  来源:http://www.xawenxin.com
    西安代理记账-文欣财务的客户们都知道,国家对小微企业有者免税的政策优惠,可一旦免税企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作为西安代理记账公司该如何操作呢?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西安代理记账-文欣财务告诉您;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一旦免税企业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需要第一时间委托其西安代理记账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且,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您还有任何的疑问,可致电西安代理记账-文欣财务!我们可为您提供更为全面的政策解读;
西安公司注册:
版权所有:西安文欣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未经同意 不得转载 维权必究  陕ICP备19015142号-1 陕公网安备 61011302000339号
 | Sitemap | 技术支持:企业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