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2016-07-27  浏览次数:8600 次  来源:http://www.xawenxin.com

    税务总局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将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文欣财务作为一家西安代理记账公司,将该公告为您解读;

    该次营改增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并且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具体试点内容为以下三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 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您对此还有任何以为,可致电西安注册公司文欣财务,我们将为您提供更为详尽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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